109年度「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鼓勵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人才,
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自100年起開始推動本要點,謹就109年度旨揭計畫受理申請
期間及補助內容簡述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補助項目及申請者資格:
1、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2、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
(頻道),不予補助。
3、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
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4、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5、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自新臺幣60萬至300萬元。(詳本要點第6、7點)
(四)為因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4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獎勵及補助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
語言播出」之規定,鼓勵製作原住民族電影、電視、紀錄片及音樂專輯等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於108年7月24日增列
本要點第7點第2項「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50%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20%」。
二、為利審查委員了解申請者紀錄片製作及音樂錄製之創作風格,故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請
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
者,請檢附四至十分鐘本企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併同申請應備文件,於期限內提出
申請。
三、本要點相關規定及申請應備文件格式,可至本會網站(www.a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