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8年8月24日白鹿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主旨:公告108年8月24日白鹿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為清理白鹿颱風後不具漂售價值之漂流木,開放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是自由撿拾清理,請依公告規定撿拾。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五項及行政農業委員會105年5月24日農林務字第1051606057號「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富岡漁港以南至富岡野溪出海口

二、撿拾清理、搬運期間及對象:

    (一)前揭區域自108年8月26日起至9月9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僅限設籍於當地鄉、鎮、市之居民得撿拾清理。

    (二)前揭區域自108年9月10日起至9月24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設籍於臺東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注意事項:

    (一)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作為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或未按公告範圍、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揭民眾在公告期間撿拾漂流木注意本次公告處轄保安林範圍海灘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請徒手方式自由撿拾。如需以車輛載運,請以5噸(含)以下車輛載運前開公告所撿拾之漂流木。

    (三)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殘材及不具標售價格之漂流木為原則,分項說明如下:

  • 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依森林法第44條申報有案之記號或印章)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臺東林區管理處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 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公告貴種木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向臺東林區管理處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之歸屬,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

    (四)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森林法第五二條第四項所訂定貴種木樹種(針、闊葉木各6種)為:

           紅檜、臺灣扁柏、台灣肖南、臺灣杉、巒大山(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舉)、烏心石、牛樟、臺 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五)撿拾清理旨揭保安林區域內海灘之漂流木,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支漂流木;如有挖掘、填埋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型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 如有指定通路外行使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不得於防水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六)撿拾清理漂流木,保安林區域內海灘枝漂流木,嚴禁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如有損害及涉及保安林內造木、設施等,將依損害情形以森林法第54 條規定求償、究責。令礁岩區不得進入;東部海岸風景區管理處轄管景點之漂流木,僅允許人工撿拾清理之 。

    (七)臺東縣政府劃設之新武呂溪魚類保護區、富山漁業資源保護區等保育區之範圍,不屬本公告開放撿拾漂流木範圍。

    (八)倘於本次公告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臺東縣列入 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範圍,則本公告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