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時,得由其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簽具1案。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7日台內民字第1080130955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上開來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376540000A_1080166315_ATTACH1.pdf138 kB 376540000A_1080166315_ATTACH2.pdf7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