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時,得由其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簽具1案。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7日台內民字第1080130955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上開來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