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運動部「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修訂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係由教育部於113年7月1日以臺教授體字第 1130300009號函頒並於同年月15日以臺教授體字第 1130300078號函修訂在案,合先敘明。
二、依據運動部114年9月17日運法(一)字第1141250006A令規 定運動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施 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 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4年9月9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 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如附件2)。爰此,有關前揭 要點移由本部賡續辦理,並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1點:「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
(二)第4點第3款及附件2:「中央氣象署」修正為「交通部中 央氣象署」。
三、檢附修正後「登山活動注意事項」及附件2各1份,本案電子檔亦得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 sports.gov.tw)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