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 為調整青梅產業結構,請本鄉農民團體輔導有意願青梅廢園及轉作作業之農友,儘速於本(115)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將需求表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查

為調整青梅產業結構,請本鄉農民團體輔導有意願青梅廢園及轉作作業之農友,儘速於本(115)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將需求表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查

 

主旨:為調整青梅產業結構,請轉知貴轄農民團體輔導有意願廢 園或轉作農友,儘速於本(115)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將需求表函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5年3月17日農糧果字第1151123208號 辦理。

二、請轉知有意願農友儘速於本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本 年8月15日前彙整並提出需求表予本府,俟「115年輔導果 樹轉作及品種更新計畫」核定後,再納入辦理計畫變更。

三、檢附「115年輔導青梅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1份。

 

輔導內容:

(一) 廢園:移除原種植青梅植株或鋸除樹體主幹(殘留高度 不超過土壤表面 20 公分)。

(二) 轉作品項:移除原青梅植株,重新種植轉作作物者。 1. 無產銷失衡之虞作物:如桃、茶、油茶、咖啡、油柑或 其他經地方政府推薦無產銷問題者。 2. 其他作物經地方政府及當地試驗改良場建議或推薦之 品項,得滾動檢討納入。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申請條件:果樹栽植於合法使用之農牧用地,株齡達 3 年 以上且有常態田間管理與植株發育正常之果園。

申請程序:

(一) 農民填具申請表(表 1)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民團體申請 登記。農民團體受理登記後,實地勘查是否符合廢園或 轉作條件,將符合條件者,於 8 月 15 日前彙整計畫需 求(表 2)函送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初審後,再於 8 月 31 日前送本署各區分署審查,完成後送本署核定。

(二) 計畫執行期間農民團體應邀集地方政府及本署轄區分署 實地勘查是否符合規定,必要時得邀請轄區農業改良場 協助認定,並填寫勘查表(表 3)。 

申請檢附文件:

(一) 青梅廢園及轉作申請書(表 1)

(二)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

(三) 申請人帳戶影本

(四) 最近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下列 土地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如下: 1. 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 自有土地者檢附「廢園後土地不得復種青梅切結書」 (表 5)。 3. 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申請青 梅廢園/轉作同意書」;承租國有土地者應檢具租賃土地 出租機關同意「土地申請青梅廢園/轉作同意書」(表 6)。 4. 承租國有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