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115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開始申請!至 4月20日(一)止

【115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開始申請!

一、受理申請115年3月1日起至 #4月20日(一)止 (以利後續會勘及作業)

       檢附申請文件至 #本所民政課辦理

二、補助金額建購每戶24萬元、修繕每戶最高12萬元。

三、修繕項目
(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衛生設備。
(四)無障礙設施設備。
(五)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六)給水、排水管線。
(七)電器管線。
(八)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九)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年滿18歲(或未成年已婚)之原住民,且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並符合以下條件: 

家庭收入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未超過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

不動產價值:家庭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94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動產上限 :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31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30萬元。

申請建購補助條件:(受理112-115年取得(登記)案件)

(一)建購住宅未逾3年( 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3年內 ),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二)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三)全家人口中如有受政府安置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不得申請。

(四)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申請修繕補助條件:

(一)自有住宅屋齡超過7年,因老舊亟待修繕。

(二)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五、補助名額

本(115)年度補助經費有限,本所核配可送報限額:建購1件,修繕2件

六、申請及審查方式:

備妥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13年度全戶財稅清單:1.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 2.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僅需檢附該證明即可)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件)領款收據(如附件,可先行列印)、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及其他佐證資料(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學證明、無工作能力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另外,為配合原民處財稅資料線上覆核與戶籍資料線上查調,申請人須簽屬「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如附件)、「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申請時簽署),戶內人口皆需簽署「個人同意授權本會進行查調財稅資料服務書」(如附件),可先列印後簽屬完成,於申請時一併檢附,亦可於申請時帶回簽屬再繳回。

於受理截止後,依經濟狀況(低收、中低收入戶優先受理)及綜合因素評估 排序後報府審理。

申請案件資格及排序原則如下:

(一)優先順序—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其他符合資格者(如獨居、中老、單親家庭等)。

(二)同一弱勢別內,依下列因素綜合評估排序—

1、居住安全風險程度。

2、房屋損壞嚴重度。

3、家庭成員結構(高齡者、幼童等)。

4、現地勘查實際狀況 (現勘評分)。

 

相關申請及公告事宜,如有修正,依本所最新公告為主 

有相關問題諮詢,請洽本所民政課 089-702249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