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辦理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公告,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臺東縣辦理115年度「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公告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暨施行細則等相關 法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有效預防狂犬病之發生,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 之散播,落實寵物管理制度,減少流浪犬、貓問題,期維護 公共衛生、保障縣民及動物生命安全。
二、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內所有犬、貓與飼養場、動物 園及一般民眾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白鼻心、雪貂、 浣熊、狐檬等)。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施打: (一)鰭足類動物 (二)飼養或管領於室內之貓,且其外出時以箱籠裝載,能有效 防止貓伸出四肢、頭、尾或逃脫(所稱室內,指以屋頂或 天花板及其四壁以隔板或其他物隔間,以防止貓隻逃脫之 空間)。 (三)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之情形,並備 有執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實施方法: (一)定期注射:每年視實際需要辦理巡迴注射,由各鄉(鎮、 市)公所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接受飼主申 第1頁,共3頁 辦。 (二)不定期注射:飼主除於定期注射外,亦可攜帶犬、貓與人 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辦理。
五、實施要領: (一)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有效免疫期限為1年,凡出生滿3個月 或注射狂犬病疫苗逾1年之健康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 食肉目動物均應接受疫苗注射。 (二)由國外輸入之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不論是 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應再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 (三)經獸醫師檢查健康者,即予以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發給本 府製發證明牌(型式為圓形烤漆,正面刻有年度及狂犬病 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刻有本府全銜、證明牌號碼及 本縣動物防疫所電話:089-233720),所領證明牌應懸掛 於頸部,以資識別。 (四)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可向本縣動物防疫所付費(每份50 元)申請發給(獸醫診療機構注射者,由該院自訂證明書 發給)。 (五)未設置有獸醫師之鄉(鎮、市)公所,得委託本縣獸醫診 療機構協助辦理。 (六)動物防疫人員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得隨時進入犬、貓及 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飼養或訓練場所,施行犬、貓 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等事項之查核,飼主及所有人不得拒絕。 (七)為本縣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狂犬病防疫之 需要,本縣獸醫師(佐)依獸醫師法第15條規定,有遵從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及第12條規 定,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 紀錄。
六、收費辦法:本縣動物防疫所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巡迴 注射狂犬病疫苗每隻每次新臺幣100元;至本縣獸醫診療機 構注射者,其費用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診療收費價目 表辦理。 第2頁,共3頁
七、本公告事項之施行,犬、貓及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飼 主或所有人均應遵行,未依規定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者,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之罰 。
詳細公告事項請點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