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文化部推動地方創生文化環境營造補助作業規 範」,修正後名稱為「文化部暨所屬文化資產局補助地方創生計畫作業規範」

一、 依據文化部114年5月21日文源字第1141012078號函辦理。
二、 提案方式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向國發會(或其分區輔導中心)提出申請;其中屬鄉(鎮、市)公所提案,應由縣(市)政府先行辦理審查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提供縣(市)政府審查意見後,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向國發會提出申請,並請各公所協助村里、社區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