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附表1、附表2修正發布事宜,請查照。 一、為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動揭露身分關係規定,修正第6點附表1、附表2,業經內政部於114年3月17日以台內民字第1140220638號令修正發布。 二、如需旨揭要點完整規定,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轉型正義業務專區/清除威權象徵/相關法令」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5811&sms=13055)。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pdf21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