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7月25日農授金字第1125084857號函辦理。
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業奉總統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01號令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112年7月13日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林務局」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其所屬林區管理處改制為分署,爰配合修正旨揭受災證明書之「出具證明機關單位」,請貴所自112年8月1日起使用新表格。
三、 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30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請貴所依規定期限辦理受災證明書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