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簡稱MPI)新增同意我國荔枝得採複合檢疫處理輸出案

主旨: 有關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簡稱MPI)新增同意我國荔枝得採複合檢疫處理輸出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6月9日防檢四字第1121494471號函辦理。
二、 臺灣蔬果輸紐輸出計畫簽署,相關輸出規定摘述如下:
   (一)我方應建立處理輸出荔枝操作系統:
   1、輸出荔枝鮮果實包裝場及供果園應向農糧署辦理登錄管理,確保生產、檢疫處理及運輸階段均能回溯,並確保使用我國核准使用之殺蟲藥劑進行有害生物管理。
   2、於每年生產季節前對參與者進行輸出計畫相關教育訓練。
   3、相關作業應紀錄,並保存至少兩年。
   4、輸出檢疫時,根據 ISPM 31貨物抽樣法所載的95%信心水準進行取樣,檢查600顆確認無罹染紐西蘭管制有害生物。發現嚴重不符規定之業者應予剔除,並待確認落實改善措施後始可恢復資格。
   5、每年應辦理出口系統、輸出計畫參與者(包括生產場所、包裝場和處理設施)之檢查,以確認符合紐方要求。MPI得來臺進行審查。
   (二)根據不合格的原因,MPI可能暫停我國荔枝輸紐、暫停採行特定措施(例如暫停冷藏檢疫處理方法),或要求本局剔除不符規定之業者。
   (三)輸出荔枝檢疫處理條件:1、冷藏檢疫處理:採1°C以下17天,或1.38°C以下20天冷藏處理。2、蒸熱後冷藏複合處理:46.2°C蒸熱20分鐘後,在 2°C或以下冷藏至少42小時,且須在蒸熱處理後6小時內達到冷藏處理目標溫度。(四)輸紐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進行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五)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檢疫處理等資訊。
三、 另紐方將桃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列為荔枝鮮果實應採行針對性措施之有害生物,我國須自113年起針對桃螟採行田間監測、生產者年度教育訓練及偵獲時之防治措施。此節之執行方式,將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