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民政志工部分)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12)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