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112年2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20031440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本府112年度第1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文化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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