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112年2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20033722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立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附表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本府111年度第21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本府教育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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