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寵物兔飼主責任及落實飼養管理

主旨: 為強化寵物兔飼主責任及落實飼養管理,惠請向民眾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2月1日農牧字第1120042127號函辦理。(附件1)
二、 為向民眾宣導寵物兔飼養管理、強化飼主責任暨保障動物福祉,請協助宣導事項詳如下述:
(一) 不宜因生肖或社會輿情等議題,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為拍攝或節目道具。
(二) 禁止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魔術表演。
(三) 飼養寵物前應充分理解寵物習性。
(四) 寵物兔應實繁殖管理,不宜公母成對飼養。
(五) 飼主飼養寵物應終養,不棄養。
三、 惠請本府教育處轉知所屬學校,以落實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