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自即日停止適用「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請查照。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28號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鑑於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政策調整,旨揭公告對象已不適用,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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