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羅○和君等2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一案,茲因其應受送達人設籍在戶政事務所、未按址居住或遷移不明,致行政文書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二、 檢送本所公示送達公告及送達清冊各1份。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Download this file (111D006307-1110012701A_print.pdf)來文函示97 kB
Download this file (111D006307_111D2001606.pdf)附件43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