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1年6月6日府行法字第1110116099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各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 依據本府111年度第8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 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 請本府地政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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