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申請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範例」及「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自我檢核表」各1份

主旨: 轉送「申請水產養殖設施經營計畫書範例」及「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自我檢核表」各1份,請轉知漁電共生案申請人(公司)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4月29日漁四字第111134693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