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1份,敬請參閱。

轉知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1份,敬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6914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且境外移入病例尚處高點,社區風險快速升高,為保護高風險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
與民眾健康,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該等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爰本次指引修正如下:

(一)場館所屬教練、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流動人員,應完成3劑疫苗施打,始得提供服務;未完成者須每週進行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新進人員應於首次
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陰性證明)。
(二)修正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三、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附件,敬請下載參閱。

四、如對防疫管理指引有疑問,請洽教育部體育署(02)87711516、(02)87711843、(02)8771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