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發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教育部令203 kB 規定2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