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7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7A號令訂定發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教育部令204 kB 規定2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