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劃設臺東縣鹿野高台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公告一份,請惠予公開展覽,宣傳週知。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二、 請各單位惠予協助辦理公開展覽並徵求修正意見,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旨揭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方式函送本局,修正意見納入定案前檢討修正,倘上揭公告展覽期間未有相關意見,將提交前揭資料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待通過後據以公告實施,並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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