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轉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1月6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090045377號函辦理。

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自110年1月1日生效,請密切注意實務發展及相關消費爭議態樣,以作為後續法規檢討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