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檢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更正「學校學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第18條及第19條條文勘誤表及原函1份,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8月18日通傳基礎字第10963020281號函辦理。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函示98 kB 條文勘誤表201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