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附件,歡迎踴躍宣傳週知。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3日農企字第1090012848D號書函辦理。 二、隨函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發布令」及「法規命令條文」等相關資料供參。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函示98 kB 令582 kB 修正條文6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