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使用除草劑辦理雜草防除,請踴躍宣導周知,如有發現違法情事,請盡速通報縣府卓處。

一、 依據農藥管理法辦理。
二、 查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農藥使用及 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略以:「使用農藥者應按農 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管理人 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 。」,如有上述違規情事,另依據同法第53條:「......,處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上合先敘明 。
三、 承上,近來縣府接獲多起違規使用除草劑陳情案,請各單位依據上述規定辦理貴轄管區域之雜草管理,勿於農地以外之區域施用除草劑,另請協助轉知貴轄區村里幹事、村里長、道路養護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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