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4年10月7日府行法字第1140229425號令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4年度第14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請民政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