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4年10月7日府行法字第1140229425號令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4年度第14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請民政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376540000A_1140230643_ATTACH1.pdf394 kB 376540000A_1140230643_print.pdf18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