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114年9月26日府行法字第1140219934號令及其附件(臺東縣三輪以上營業用慢車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4年度第14次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惠予張貼公告,俾便週知。

三、請交通及觀光發展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