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臺東縣達仁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職務代理人1名

一、甄選類別:達仁鄉清潔隊隊員職務代理人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依甄試成績擇優備取1名。

 三、工作內容:

   (一)垃圾清運、環境清潔及資源回收工作。

   (二)強制分類稽查、資源回收場(站)維護及管理、髒亂點稽查、廢棄車輛查報。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務。

 四、工作地點: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與其他指派之工作地點。

 五、薪俸待遇:暫以113年公務員俸給表(俟114修正後調整)

  比照技工(駕駛)工友-技術工友本餉1級、薪點120,

  故每月本俸新台幣14,150元、技工(駕駛)專業加級新台幣18,060元、清潔工作獎金5,000,

  合計每月新台幣37,210整並提供勞、健保(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六、僱用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如遇原申請人復職,代理人即自動(提前)解職,不得任何異議。

 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以設籍本鄉或居住於本鄉者為佳,報名應檢附最近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身分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含)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性別不拘,年滿20歲以上,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四)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清潔隊員工作。

(五)非本所長官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六)經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七)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依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定,且須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始得報考︰(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依

    刑法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五) 因犯罪經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當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七)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九)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十) 受保安處分

    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十一)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二) 吸食毒品或其他違禁化合質料者。(十三) 患有法定傳染病、色盲、精神疾病及

    其他痼疾者。

 

八、徵試日期:預定於114年2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參加人員應於上午9十50分前至本所辦理辦到。

九、報名日期及截止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17

九、其餘徵選內容及事項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