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臺東縣達仁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職務代理人1名

一、甄選類別:達仁鄉清潔隊隊員職務代理人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依甄試成績擇優備取1名。

 

三、工作內容:

 

(一)垃圾清運、環境清潔及資源回收工作。

 

(二)強制分類稽查、資源回收場(站)維護及管理、髒亂點稽查、廢棄車輛查報。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務。

 

四、工作地點: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與其他指派之工作地點。

 

五、待遇:比照技工(駕駛)工友-技術工友本餉1級、薪點120,

故每月本俸新台幣13,070元、技工(駕駛)專業加級新台幣15,860元、清潔工作獎金5,000,

合計每月新台幣37,210元整並提供勞、健保(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六、僱用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如遇原申請人復職,代理人即自動(提前)解職,不得任何異議。

 

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以設籍本鄉或居住於本鄉者為佳,報名應檢附最近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身分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含)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性別不拘,年滿20歲以上,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四)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清潔隊員工作。

(五)需具有普通大貨車(含)以上駕駛執照6個月(含)以上,並出具最近2年無違規肇事紀錄。

(六)非本所長官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七)經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八)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依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定,且須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始得報考︰(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依

    刑法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五) 因犯罪經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當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七)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九)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十) 受保安處分

    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十一)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二) 吸食毒品或其他違禁化合質料者。(十三) 患有法定傳染病、色盲、精神疾病及

    其他痼疾者。

 

八、徵試日期:預定於113年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參加人員應於下午13時前至本所辦理辦到。

九、報名日期及截止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星期一)中午12時

九、其餘徵選內容及事項請詳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