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達仁鄉公所基地台回饋金管理及發放辦法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基地台回饋金管理及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訂頒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達鄉民字第1080010954號函修正
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於各村公有建築設置基地臺,為敦親睦鄰,回饋鄉民,對基地臺所在地之村里提供回饋金
,特訂定本要點。
二、回饋金來源:按電信事業租用本所公有建築設置基地台所繳納之租金按比例提撥回饋金。
台坂村:新台幣8萬元整。
安朔村:新台幣5萬元整。
新化村:新台幣4萬元整。
三、回饋金之申請視地區之實際需要情形,並限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活動
(二)社會教育活動
(三)各項公益活動
四、回饋金之申請,僅限基地台所在地之村辦公處。
五、回饋金之使用,由申請單位依實際需求向本所申請回饋金,其申請內容標的以辦理各項文化、社會教育、公益
及獎助學金等活動為限,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使用。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辦理本要點第三點之各鄉活動需申請回饋金時,應於活動舉辦二週前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會議紀錄備文
函送本所俾憑審核。
(二)活動計畫內容應包含依據、目的、實施地點,實施日期,實施對象、實施辦法、活動內容(程序)、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
及預期效益等必要內容。
(三)各申請單位在回饋金分配額度內,得分批申請。
(四)本所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事項有審核准之權,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七、經費核銷應與申請計畫有關之支出,各項經費核銷限於下列支出項目,未符合申請計畫有關之支出,該項支出項目不予核銷:
(一) 食品費:含便當、飲料、自理餐敘必要之食材、調味品及烹調設備、祭品等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二)活動設備費:含帳篷租借、桌椅租借、音響租借、紅布條、廣告旗幟、比賽用具等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三)服裝費:與活動相關之服裝、帽子等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四) 人事費:與活動相關之人事費用。
(五) 保險費:限活動當日之相關人員意外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 獎品及獎金費:各項競賽獎勵及公開表揚之必要費用,本項費必須出具領取人之印領清冊及發放之依據(評審結果)
及標準(評審方式)。
八:撥款程序:申請單位應於該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原始憑證、核定公文及成果報告(照片),備文函送本所俾憑核銷撥款。
九、申請期間:
(一) 申請單位應於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逾申請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並且不得要求本所保留補助款項。
(二) 當年度12月15日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下年度的1月5日前辦理核銷完畢,逾期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向本所申請回饋金之申請公文一經送達本所起,即視申請單位已知悉本要點之全部內容,並同意接受及
遵守本要點一切規定事項。
十一、附件:臺東縣達仁鄉公所基地臺回饋金申請表。
十二、本辦法自公告日生效。
本辦法中華民國108年08月29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自1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