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關邇來常見民眾違法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敬請貴所(會)協助加強宣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有關邇來常見民眾違法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敬請貴所(會)協助加強宣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及第14條之2規定略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五千元以下罰緩,先予敘明。

二、請貴公所轉知所轄各村(里)辦公處,宣導縣民不得使用、製造獸鋏。

三、請臺東縣商業會轉知所屬鐵器及五金業者,宣導不得製造、販售、陳列或出輸出入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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