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寶山鄉公所修正「新竹縣寶山鄉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公告、令及條文各1份,請協 助公告周知。
檢送本鄉修正「新竹縣寶山鄉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公告、令及條文各1份,請協 助公告周知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0月16日府交管字第1140384913號函 辦理。
二、查本所先前以114年9月23日寶農字第1143700529號函送本 鄉修正自治條例公告、公布令及條文,惟原公布令所載 「自即日起生效」與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行)牴觸,爰註銷原公布令並重新公告。
三、本次修正僅涉及第4、5、6條,非全案修正,併予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