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臺東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為「臺東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來文.pdf98 kB 臺東縣政府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doc44 kB